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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20單選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作,但在臺北、東京也有居所。數年後二人離婚,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適用韓國法正確答案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分別適用日本法與中華民國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2項,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兩人多數時間住釜山並工作,釜山為共同住所地,故適用韓國法。

考點:非共同本國法考點:共同住所地法考點:法庭地法陷阱考點:單一準據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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