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遷出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
B因留學而出境2年以上正確答案
C入矯正機關收容
D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B正確答案
戶政所可逕為遷出登記的情形有限,出境2年以上(含留學)是法定事由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若當事人未申請,戶政事務所得依規定逕行為之。留學屬於出境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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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戶政所可逕為遷出登記的情形有限,出境2年以上(含留學)是法定事由之一。
記口訣:出境滿2年、矯正機關『入監服刑』才算,收容、失蹤、遷出3個月都不是逕為登記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是『當事人應申請遷出登記』的義務事由,不是戶政所可逕為登記的情形,兩者不要混淆。
B✓ 正確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若當事人未申請,戶政事務所得依規定逕行為之。留學屬於出境事由之一。
C✕ 陷阱
戶籍法規定『入矯正機關執行』才不須辦理遷出登記(保留戶籍),『收容』並非逕為遷出事由,此為名詞混淆陷阱。
D✕ 陷阱
失蹤人口縱經警察編列案號,仍須依相關程序處理(如死亡宣告),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辦理遷出登記。
戶政所得逕為登記之情形(戶籍法第16條、第42條等)
| 情形 | 依據 | 是否逕為遷出 | 備註 |
|---|
| 出境2年以上未返 | 戶籍法§16Ⅲ | ✅ 可逕為 | 含留學、工作 |
| 遷出3個月以上 | 戶籍法§16Ⅰ | ❌ 當事人申請 | 義務遷出 |
| 入矯正機關收容 | — | ❌ | 執行刑罰者不須遷出 |
| 失蹤人口 | — | ❌ | 須循死亡宣告等程序 |
本題三個誘答都在玩『類似情境』把戲:A 把『申請義務』偽裝成『逕為登記』;C 把『矯正機關執行』偷換成『收容』;D 用『警察編案號』營造官方介入假象。只有 B 的出境2年才是戶籍法明文的逕為登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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