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關於國籍之得喪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喪失國籍者非經本人申請,內政部不得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B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不得撤銷
C自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正確答案
D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歸化取得之國籍,不得撤銷
C正確答案
國籍之歸化、喪失或回復,若發現不合規定,內政部應予撤銷,但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不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國籍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撤銷處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原則上不得撤銷(除有詐欺等不法方法或法院確定判決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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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籍之歸化、喪失或回復,若發現不合規定,內政部應予撤銷,但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不得撤銷。
記住國籍撤銷的「5年原則」:為維持身分關係安定,超過5年原則上不得撤銷(除詐欺或法院判決等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內政部發現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之情形時,應依職權予以撤銷,並不以當事人本人申請為要件。
B✕ 陷阱
國籍法僅規定撤銷國民配偶之歸化或回復時「不得影響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並未規定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絕對不得撤銷。
C✓ 正確
依國籍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撤銷處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原則上不得撤銷(除有詐欺等不法方法或法院確定判決等例外)。
D✕ 陷阱
國民配偶歸化取得之國籍若有不合規定情形,內政部仍得予以撤銷,法律僅特別明定此撤銷不得影響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國籍之撤銷規定整理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撤銷事由 | 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後,發現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之情形 |
| 撤銷期限(原則) | 自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日起「5年內」 |
| 逾5年仍可撤銷(例外) | 1. 以詐欺、不法方法使內政部陷於錯誤
2.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不合規定 |
| 特別保護對象 | 國民配偶遭撤銷歸化或回復時,不得影響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
選項B與D容易將「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誤解為「國民配偶本身不得撤銷」或「隨同子女絕對不得撤銷」。法律保障的是子女不受父母撤銷國籍的牽連,而非賦予違法取得國籍者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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