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殊勳歸化特例考點:財產要件混淆
外國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免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正確答案
B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C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技術或專長者
D有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正確答案
A、D正確答案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歸化時可免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也免一般歸化要件限制。
本題為單選題,題庫採認 A、D 皆給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殊勳歸化特例✓ 正確(原命題正解)
國籍法規定,對中華民國有殊勳者,歸化時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B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財產要件混淆✕ 易錯陷阱
擁有不動產屬於一般歸化財產能力的參考,並非免喪失國籍證明的事由。
C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技術或專長者✕ 易錯陷阱
D有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 併採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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