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我國人甲男、乙女至A國度假,並在當地公開宴客結婚。設A國關於婚姻之形式要件採儀式婚,甲乙均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
A正確答案
涉外婚姻形式要件依行為地法或當事人本國法,任一符合即有效,甲乙依A國儀式婚成立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但書,婚姻之方式(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甲乙在A國公開宴客,符合A國儀式婚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也齊備,故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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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婚姻形式要件依行為地法或當事人本國法,任一符合即有效,甲乙依A國儀式婚成立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但書:婚姻形式依舉行地法亦可→A國儀式婚OK→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但書,婚姻之方式(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甲乙在A國公開宴客,符合A國儀式婚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也齊備,故婚姻有效。
B✕ 陷阱
考生易誤以為我國採登記婚,未在戶政登記即無效。但涉外婚姻形式要件可選擇適用「舉行地法」,A國儀式婚完成即生效,不因未在台灣登記而無效。
C✕
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為需第三人同意(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與涉外婚姻形式要件判斷無關,本題不適用此概念。
D✕
相對無效指對特定人無效、對其他人有效,屬民法瑕疵效力分類,與涉外婚姻形式要件審查結果無關。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
| 要件類別 | 原則準據法 | 例外/選擇適用 | 本題適用 |
|---|
| 實質要件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無 | 甲乙均具備✓ |
| 形式要件 | 當事人一方本國法 | 或依舉行地法 | A國儀式婚✓ |
| 結論 | — | 任一符合即有效 | 婚姻有效 |
陷阱在於將「內國民法婚姻規定」錯用到「涉外婚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但書特別放寬形式要件,允許依舉行地法,只要A國法承認儀式婚成立,我國也承認其效力,不必回台登記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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