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烏克蘭法
B適用日本法正確答案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B正確答案
涉外裁判離婚先找共同本國法;沒有共同國籍,就看起訴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本題在東京適用日本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二人沒有共同本國法;題目明示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因此依第二順位「共同住所地法」,離婚事由應適用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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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裁判離婚先找共同本國法;沒有共同國籍,就看起訴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本題在東京適用日本法。
看到「離婚+涉外」直接背三階:共同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最切地法;本題第二階命中日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雖為烏克蘭人,但離婚及其效力不是先看夫或任一方個人本國法,而是先看夫妻是否有「共同本國法」。甲、乙國籍不同,不能直接適用烏克蘭法。
B✓ 正確
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二人沒有共同本國法;題目明示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因此依第二順位「共同住所地法」,離婚事由應適用日本法。
C✕ 陷阱
雖然是在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法院地在我國,不代表當然適用中華民國法。涉外案件要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找準據法,本題準據法是日本法。
D✕ 陷阱
「甲依烏克蘭法、乙依中華民國法」像是在考各自本國法,但離婚及其效力採夫妻共同連結因素,不是男女各自分開適用本國法,故本選項錯誤。
涉外離婚準據法三階判斷
| 順位 | 判斷標準 | 本題套用 | 結果 |
|---|
| 第1順位 | 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 | 甲烏克蘭籍、乙我國籍 | 無共同本國法 |
| 第2順位 |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 | 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 | 適用日本法 |
| 第3順位 | 與婚姻關係最切地法律 | 前二順位都沒有才用 | 本題不用 |
考選部最愛把「我國法院受理」和「適用我國法」混在一起。涉外民事案件要先找準據法;離婚是共同本國法優先,沒有才看共同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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