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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7單選題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烏克蘭法
B適用日本法正確答案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涉外裁判離婚先找共同本國法;沒有共同國籍,就看起訴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本題在東京適用日本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二人沒有共同本國法;題目明示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因此依第二順位「共同住所地法」,離婚事由應適用日本法。

考點:共同本國法考點:共同住所地考點:法院地法考點:分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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