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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21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正確答案
C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被認領或被收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改名事由很多,但只有「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有三次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正是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的內容。依同條規定,依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所以本題選 B。

考點:通緝同名考點:三次限制考點:同戶籍地考點:身分變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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