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正確答案
C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被認領或被收養
B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改名事由很多,但只有「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有三次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正是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的內容。依同條規定,依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所以本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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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改名事由很多,但只有「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有三次限制。
看到「次數限制」先找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
逐選項分析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屬於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事由之一,但不是第六款。條文只限制第六款改名次數,因此本選項沒有三次限制。
B✓ 正確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正是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的內容。依同條規定,依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所以本題選 B。
C✕ 陷阱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是姓名重複造成識別困難的改名事由,但它不是第六款,因此不受三次限制拘束。
D✕ 陷阱
被認領或被收養屬於身分關係變動所引發的改名需求,雖可申請改名,但並非第六款的主觀性改名事由,所以沒有三次限制。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事由與次數限制
| 類型 | 典型事由 | 是否有次數限制 | 考試記法 |
|---|
| 第六款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 | 有,以三次為限 | 粗俗、太長、特殊=三次 |
| 非第六款 | 同名、與通緝犯同名、尊親屬同名 | 無三次限制 | 識別困難類不算 |
| 身分變動 | 被認領、被收養等 | 無三次限制 | 身分變動另列事由 |
姓名條例第9條列了一大堆可以改名的理由,但考選部最愛考的是「哪種改名有次數上限」。關鍵判斷準則:只有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明文規定「以三次為限」,其他款項像同名通緝犯、同戶籍地重名、身分變動等都沒寫次數限制。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改名都只能三次」或「特殊理由反而不限次數」,但立法邏輯是:客觀事由(如被通緝犯同名)隨時可改,主觀美化姓名才限三次避免濫用。看到改名題先問自己「這是客觀困擾還是主觀喜好」就能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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