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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521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其次數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正確答案
D4次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情形,得申請改名,但以 3 次為限;未成年時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考點:次數錯誤考點:易混淆陷阱考點:改名 3 次上限考點:超出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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