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其次數以幾次為限?
C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情形,得申請改名,但以 3 次為限;未成年時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
逐選項分析
A✕
1 次是「改姓」相關情形的限制,不是改名。粗俗不雅改名不只 1 次。
B✕ 陷阱
常見誤記為 2 次,但姓名條例明定改名以 3 次為限,不是 2 次。
C✓ 正確
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情形,得申請改名,但以 3 次為限;未成年時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D✕
4 次超出法定上限,姓名條例並未允許改名 4 次。
姓名條例改名次數整理
| 情形 | 次數上限 | 備註 |
|---|
|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服務或同學、同類會員姓名完全相同 | 1 次 | 須檢附證明 |
| 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1 次 | |
|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 | 1 次 | |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3 次 | 未成年第 2 次須成年後 |
考選部最愛這樣考!常混淆『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次數。姓名條例中「粗俗不雅」屬主觀事由,上限 3 次;而其他同名同姓等客觀事由則多為 1 次。千萬別和改姓次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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