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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23單選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B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正確答案
C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D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監護、輔助宣告原因須本國法與我國法同有;只說依我國法,少一半就是錯。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敘述錯誤,正是本題答案。外國人受監護、輔助宣告的原因,不是單純依中華民國法律,而是須依其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原因,屬雙重審查。

考點:死亡宣告考點:雙重原因考點:宣告效力考點:親屬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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