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8 年第 17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在我國工作居住多年,近來有痴呆現象,甲之子乙(B 國人)欲任其監護人並聲請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關於甲之監護宣告,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 B 國法
B適用 A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及 A 國法正確答案
D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 A 國法
C正確答案
外國人在台受監護宣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須同時符合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之監護原因。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原因者,得為監護宣告,且監護宣告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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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在台受監護宣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須同時符合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之監護原因。
看到「外國人在台監護宣告」→ 直覺反應「累積適用」本國法+中華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B 國是乙(聲請人/監護人)的國籍,與受監護宣告人甲無關。準據法是看「受宣告人」甲的本國法,不是聲請人的國籍。
B✕ 陷阱
只適用甲的本國法 A 國法不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採「累積適用」,須同時符合本國法與法庭地法(中華民國法)之監護宣告原因。
C✓ 正確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原因者,得為監護宣告,且監護宣告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
D✕ 陷阱
「選擇適用」是讓法官或當事人擇一,但監護宣告採的是「累積適用」——兩國法都要符合才能宣告,不是二擇一。
涉外監護宣告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 情形 | 要件 | 準據法 | 效力 |
|---|
| 外國人在台受監護宣告 | 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 | 本國法 + 中華民國法(累積) | 依中華民國法 |
| 本題:A國人甲在台 | 居住多年 ✓ | A國法 + 中華民國法 | 依中華民國法 |
考生最常踩雷兩點:(1) 誤把聲請人乙的 B 國法拉進來,忽略準據法看的是「受宣告人」甲;(2) 把「累積適用」誤認為「選擇適用」,以為兩國法擇一即可,其實必須兩國法都有監護宣告原因才能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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