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8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國立大學校長正確答案
B各部會常務次長
C立法委員
D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A正確答案
雙重國籍者原則不得任公職,但國籍法第20條設例外,國立大學校長屬學術機構職務可經核准兼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國立大學校長屬公立學術機構主管,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具外國籍者擔任,為明文列舉的例外情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雙重國籍者原則不得任公職,但國籍法第20條設例外,國立大學校長屬學術機構職務可經核准兼任。
記口訣:政務、民代、機密職一律禁止;學術、技術研究職可經核准例外。校長屬學術 → 可兼。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立大學校長屬公立學術機構主管,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具外國籍者擔任,為明文列舉的例外情形。
B✕ 陷阱
各部會常務次長屬中央機關高階常任文官,涉國家重要行政決策,依國籍法第20條不得由雙重國籍者擔任,無例外空間。
C✕
立法委員為中央民意代表,涉國家主權行使,雙重國籍者絕對不得擔任,且須於就職前放棄外國籍,屬最嚴格禁止類型。
D✕ 陷阱
陷阱!技術研究設計職『非主管』可經核准例外,但本選項特指『主管』職務,仍屬禁止範圍。關鍵在『主管』二字。
國籍法第20條:雙重國籍任公職規範
| 職務類型 | 是否可任 | 條件 |
|---|
| 公立大學校長、教師兼行政 | ✅ 可 | 經主管機關核准 |
| 技術研究設計工作(非主管) | ✅ 可 | 經主管機關核准 |
| 駐外人員(特殊專業) | ✅ 可 | 經核准 |
| 政務官、民代、法官、軍警 | ❌ 禁止 | 絕對不可 |
| 一般常任文官(含次長) | ❌ 禁止 | 須放棄外國籍 |
D 選項最陰險!『技術研究設計工作』本來是例外可兼任的,但題目偷加『之主管』二字,身份就從例外變回禁止。考選部最愛在『主管/非主管』『專任/兼任』這類細節設陷阱。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