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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818單選題

常年居住在臺北市之甲具有 A 國及我國籍。嗣甲車禍身故,留下 18 歲的 B 國籍養子乙。甲於 A 國、B 國及我國均有財產,關於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分別依據遺產所在地適用 A 國、B 國與中華民國法
B適用中華民國法正確答案
C適用 A 國法
D適用 B 國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甲具雙重國籍且與我國關係最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有A國及我國雙重國籍,依第2條應以關係最切之國為本國;甲常年居住臺北,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故適用中華民國法。

考點:繼承統一主義考點:被繼承人本國法考點:關係最切原則考點:準據法主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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