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 年第 2 題單選題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擬擔任國籍法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應如何辦理?
A應一律先申請內政部許可
B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正確答案
C只須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即可
D應於就(到)職前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B正確答案
雙重國籍者任公職須「就職前放棄外國籍+1年內取得喪失證明」兩段式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國籍法第20條第2項,就(到)職前須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自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兩階段並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雙重國籍者任公職須「就職前放棄外國籍+1年內取得喪失證明」兩段式辦理。
口訣:就職前『放棄』→ 1年內『喪失證明』,兩步驟缺一不可。
逐選項分析
A✕
國籍法第20條並無「一律先申請內政部許可」之規定,程序是放棄外國籍並取得喪失證明,非事前許可制。
B✓ 正確
正解。依國籍法第20條第2項,就(到)職前須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自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兩階段並行。
C✕ 陷阱
陷阱!少了「就職前辦理放棄」這個前置動作。只做後段1年內取證,遺漏前段放棄程序,不合法。
D✕ 陷阱
過嚴。法律考量外國喪籍程序曠日費時,故給予1年緩衝,不要求就職前就完成喪籍,只要求就職前「辦理放棄」。
雙重國籍任公職程序
| 階段 | 時點 | 應辦事項 | 法源 |
|---|
| 第1階段 | 就(到)職前 | 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 國籍法§20 |
| 第2階段 | 就職日起1年內 | 完成喪失該國籍並取得證明 | 國籍法§20 |
| 違反效果 | 逾期未辦 | 解除職務 | 國籍法§20 |
公職雙重國籍問題最容易錯在「放棄時點」跟「證明時點」混淆。法規設計是兩段式:就職前必須先向外國提出放棄申請,但喪籍證明可以晚一點、就職後一年內補齊就好。考選部最愛出的陷阱就是把兩個時點對調,例如要求就職前就要拿到證明(實務上很多國家根本來不及),或者只提放棄卻漏掉後續要補證明。記住口訣:前放棄、後證明,缺一不可但時間分開跑,這樣就能分辨哪個選項把程序砍掉一半或時點卡太死。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