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 年第 22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夫與我國人乙妻婚後於 B 國及我國皆有共同住所,嗣後甲乙向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甲乙離婚後其未成年子丙(A 國籍)之親權行使,應如何適用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A 國法正確答案
CB 國法
D選擇適用 B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B正確答案
父母子女關係(含親權)依子女本國法,丙為 A 國籍故適用 A 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為 A 國籍,親權行使應依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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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父母子女關係(含親權)依子女本國法,丙為 A 國籍故適用 A 國法。
看到「親權行使」→直接鎖定子女本國法,不要被父母住所或法院地迷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我國法院管轄不等於適用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子女本國法主義」,丙非我國籍,故不適用中華民國法。
B✓ 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為 A 國籍,親權行使應依 A 國法。
C✕ 陷阱
B 國僅為父母共同住所地之一,與子女親權準據法選擇無關。住所地法是夫妻關係的連繫因素,不是親子關係的。
D✕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採單一連繫因素(子女本國法),並無選擇適用的設計,不可混淆為選法主義。
涉外民事親屬關係準據法速記
| 法律關係 | 準據法 | 連繫因素 | 條文 |
|---|
| 婚姻成立要件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當事人國籍 | §46 |
| 婚姻效力 |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切關係地法 | 階層連繫 | §47 |
| 離婚 | 協議時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最切關係地法 | 階層連繫 | §50 |
| 父母子女關係(親權) | 子女之本國法 | 子女國籍 | §55 |
| 監護 | 受監護人之本國法 | 受監護人國籍 | §56 |
本題故意讓甲乙在 B 國及我國都有住所,誘導考生套用夫妻的階層連繫(住所地法)。但親權是「親子關係」不是「夫妻關係」,準據法連繫因素是子女國籍,不是父母住所,也不是受訴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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