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A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正確答案
B扶養5歲之我國籍子女者
C父母曾為我國國民者
D為我國國民之養子女者
A正確答案
國籍法第3條規定歸化一般要件須有財產或專業技能,但第4條針對特殊身分者放寬此要件,其中為我國國民配偶可免除。
為什麼答案是 A
國籍法第4條明定,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不須具備第3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考量婚姻家庭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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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籍法第3條規定歸化一般要件須有財產或專業技能,但第4條針對特殊身分者放寬此要件,其中為我國國民配偶可免除。
口訣:配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受監護人、台灣人之繼子女等『家庭連結者』免財力證明。記住:A 配偶最受保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籍法第4條明定,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不須具備第3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考量婚姻家庭之保障。
B✕ 陷阱
扶養未成年之我國籍子女者雖放寬歸化年限,但仍須具備財力或專業技能要件。陷阱在於誤以為「為了子女」就全部放寬,實際上國籍法第4條對此類僅放寬居留期間。
C✕
父母曾為我國國民者,屬血統關聯放寬歸化年限之對象,但仍須證明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不免除財力要件。
D✕
為我國國民之養子女者,屬放寬歸化年限之特殊身分,但財力自立要件仍須具備,不得免除。
國籍法第4條放寬歸化要件對照
| 身分 | 居留年限 | 免財力要件 | 其他要件 |
|---|
| 我國國民之配偶 | 放寬為3年 | ✅ 免除 | 仍須品行、基本語言 |
| 扶養未成年我國籍子女 | 放寬為3年 | ❌ 仍須 | 須實際扶養 |
| 父母曾為我國國民 | 放寬為3年 | ❌ 仍須 | 血統連結 |
| 我國國民之養子女 | 放寬為3年 | ❌ 仍須 | 須合法收養 |
國籍法第4條最常考的就是「誰可以不用證明有錢或有專業」。條文把「配偶」單獨列一款,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婚姻關係本身就足以建立生活保障,所以配偶可免財力要件;但若只是「父母曾經是國民」或「收養關係」,這些血緣或法律身分不等於經濟依靠,仍須自己有謀生能力才能歸化。實務最愛混淆「有親屬關係」跟「有婚姻關係」,前者只能縮短居住年限,後者才能連財力一起免,兩者寬嚴差很多,看到家庭連結選項要先問:是配偶嗎?不是的話財力還是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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