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B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正確答案
C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D居所不明者,適用其住所地法
B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住所多數由「法院」定關係最切,住所不明才用居所。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2項明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住所→居所是法定遞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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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住所多數由「法院」定關係最切,住所不明才用居所。
關鍵字「由其擇一」是陷阱!法律規定是由法院定其關係最切之地,非當事人自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由其擇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由法院認定,不是當事人自己挑。
B✓ 正確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2項明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住所→居所是法定遞補順序。
C✕ 陷阱
同樣錯在「由其擇一」。多數居所時應適用「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由法院判斷,非當事人選擇。考點與A相同。
D✕
順序顛倒。法律邏輯是「住所→居所」,居所是補充適用;居所不明時應適用「現在地法」,而非倒回住所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適用順序
| 情形 | 適用法 | 判斷方式 |
|---|
| 多數住所 | 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 由法院認定 |
| 住所不明 | 居所地法 | 遞補適用 |
| 多數居所 | 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 由法院認定 |
| 居所不明 | 現在地法 | 最後遞補 |
A、C選項把「關係最切」偷換成「由當事人擇一」,看似合理實則違反國際私法基本原則。衝突法則的連結因素必須客觀,不能讓當事人任意選擇準據法,否則將造成法律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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