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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23單選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馬來西亞法正確答案
B適用新加坡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適用日本法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婚約效力依共同住所地法,甲乙共同住所在馬來西亞,故適用馬來西亞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甲乙無共同國籍,但共同住所在馬來西亞,故適用馬來西亞法。

考點:共同住所地法考點:行為地誤導考點:無共同本國法考點:單方本國法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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