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B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正確答案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
D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B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限一次);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則無次數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姓名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此情形以一次為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明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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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限一次);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則無次數限制。
看到「更改姓名」秒記三大法定事由:譯音問題(無次數限制)、宗教因素(限1次)、執行公務(限1次)。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因「宗教因素」或「執行公務」更改姓名以一次為限;「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則無次數限制,選項加上了錯誤的次數限制。
B✓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此情形以一次為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明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C✕ 陷阱
依《姓名條例》規定,僅明定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隱匿姓名時得申請更改姓名,法條中完全並未規定「公務結束後半年內應申請回復原姓名」,此為命題老師自行編造的虛構期限。
D✕ 陷阱
依《姓名條例》第9條,是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非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非更改姓名)。選項錯在親等數字、標的與申請種類。
姓名條例:改名 vs 更改姓名
| 比較項目 | 改名 (僅改名字) | 更改姓名 (連姓帶名) |
|---|
| 法源依據 | 姓名條例第9條 | 姓名條例第10條 |
| 常見事由 | 1. 與三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相同
2. 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 |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執行公務必要隱匿 |
| 次數限制 | 特殊原因改名以「三次」為限 | 宗教因素、執行公務以「一次」為限(譯音無限制) |
姓名條例把改名跟更改姓名分得很清楚:改名只動名字部分,更改姓名是連姓帶名整組換。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屬於更改姓名事由且限一次,但如果是原住民姓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法律不設次數限制讓你調整到對。考選部最愛混用這兩種程序的次數規定,或把特殊事由(宗教、譯音問題)的限制條件偷換,看到題目先問自己:是只改名還是整組換?哪種情況可以無限次?把這兩個判斷準則記牢就不會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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