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有關婚後冠配偶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書面約定,刪除本姓用配偶之姓
B得口頭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C離婚時經申請戶政機關許可後,得保留所冠配偶之姓
D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第1000條規定,冠姓須書面約定且於戶政機關登記,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000條第2項明文: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避免反覆變動影響身分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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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000條規定,冠姓須書面約定且於戶政機關登記,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記口訣:冠姓「書面約定+冠在本姓前+回復一次為限」,離婚自動回復不用申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冠姓是「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本姓保留在前,配偶姓加在前面,不是刪除本姓。本姓永遠不會消失。
B✕
依民法第1000條,冠姓須「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口頭約定不生效力。這是要式行為。
C✕ 陷阱
離婚後婚姻關係消滅,所冠之配偶姓自動失其依附基礎,應回復本姓,不存在「申請保留」制度。
D✓ 正確
民法第1000條第2項明文: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避免反覆變動影響身分安定。
婚後冠配偶姓四大要點(民法第1000條)
| 項目 | 規定 | 關鍵字 | 易錯點 |
|---|
| 約定方式 | 書面約定 | 要式 | 不得口頭 |
| 冠姓方法 | 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本姓保留 | 非刪除本姓 |
| 回復本姓 | 得隨時回復 | 同婚姻一次為限 | 次數限制 |
| 離婚效果 | 自動回復本姓 | 無須申請 | 不得保留配偶姓 |
民法1000條最常考「冠姓≠改姓」這個本質差異:冠姓是在本姓之前加上配偶姓(例如王小明冠林姓變「林王小明」),本姓始終存在,不是刪掉也不是替換。程序上必須「書面約定+戶政登記」才生效,口頭說好不算數。離婚後會自動回復本姓,不需也不能申請保留配偶姓。特別注意「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是指同一段婚姻中冠姓後若想改回來只能用一次,不是離婚再婚才計次。判斷關鍵:看到「刪除」「替換」就錯,看到「口頭」「保留配偶姓」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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