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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18單選題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A甲 50 歲,10 年前以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B乙 30 歲,6 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現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C丙 21 歲,一周前因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D丁 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 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改名一生以 3 次為限,且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必須等到成年後才能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 12 歲時已依同款事由改名 1 次,16 歲時仍為未成年人。依規定,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須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故戶政機關不應許可其申請。

考點:成年人改名次數考點:事由合併計算考點:改名時間間隔考點:未成年人改名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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