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為美國人時,書立遺囑,指定其好友加拿大人乙為繼承人。多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並與日本人丙女結婚,甲欲撤回遺囑,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適用美國法
B適用加拿大法
C適用我國法正確答案
D適用日本法
C正確答案
遺囑之撤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2項,適用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當時已歸化為我國人,故適用我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撤回時已歸化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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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囑之撤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2項,適用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當時已歸化為我國人,故適用我國法。
遺囑成立依成立時本國法;遺囑撤回依『撤回時』本國法。撤回時甲=我國人→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美國法是甲『立遺囑時』的本國法,適用於遺囑的成立及效力,但本題問的是『撤回』,不是成立,故不適用。
B✕
加拿大法是受指定繼承人乙的本國法,與遺囑準據法判斷無關。繼承準據法看被繼承人,不看繼承人本國法。
C✓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2項,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撤回時已歸化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D✕ 陷阱
日本法是配偶丙的本國法,屬婚姻效力的連繫因素,與遺囑撤回準據法無關。遺囑是單獨行為,不涉配偶國籍。
遺囑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
| 情境 | 連繫因素 | 準據法 | 本題適用 |
|---|
| 遺囑成立及效力 | 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 | 美國法 | ✗ 非本題所問 |
| 遺囑撤回 | 撤回時遺囑人本國法 | 我國法 | ✓ 正解 |
| 遺囑方式 | 成立時本國法或行為地法等 | 選擇適用 | ✗ 不涉及 |
本題刻意混淆『立遺囑時』與『撤回時』兩個時間點。考生若誤以為整個遺囑都依成立時本國法,就會選 A 美國法。重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特別將『撤回』獨立規定,連繫因素是『撤回時』遺囑人本國法,這是典型時間點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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