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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2單選題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 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 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 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專業,擔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3 年。甲考慮申請歸化我國籍,有關其居留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擔任看護工作之 3 年期間列入計算
B職業災害之 1 年治療期間列入計算
C大學就學之 4 年期間列入計算
D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 3 年期間列入計算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11款工作(如看護、幫傭)之居留期間不列入歸化年限計算,補教老師屬第4款不受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短期補習班專任教師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工作,非第8~11款排除對象,居留期間可列入歸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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