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改名之事由?
A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規定得改姓之事由包含被認領、被收養及撤銷認領等身分變動,但『準正』不在改名(姓)法定事由內。
為什麼答案是 A
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非姓名條例所列得改姓(名)之法定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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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規定得改姓之事由包含被認領、被收養及撤銷認領等身分變動,但『準正』不在改名(姓)法定事由內。
準正=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視為婚生,姓氏本隨生父母協議,不生『改姓』問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非姓名條例所列得改姓(名)之法定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B✕
被收養者因身分關係變動,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從養父母之姓,為法定改姓事由之一。
C✕
被認領者由非婚生子女變為生父之婚生子女,依姓名條例得改從生父之姓,屬法定改姓事由。
D✕
撤銷認領後原本從生父之姓失其基礎,依姓名條例得回復原姓,亦屬法定改姓事由。
姓名條例得改姓事由 vs 準正
| 事由 | 身分變動 | 是否得改姓 | 法源 |
|---|
| 被認領 | 非婚生→婚生 | ✅ 得改從生父姓 | 姓名條例 |
| 撤銷認領 | 婚生→非婚生 | ✅ 得回復原姓 | 姓名條例 |
| 被收養/終止收養 | 收養關係變動 | ✅ 得改從養父母/本姓 | 姓名條例 |
| 準正 | 父母結婚→視為婚生 | ❌ 非改姓事由 | 民法1064 |
考生常誤以為『準正』與『認領』都造成身分變動,應同樣可改姓。實則準正是父母結婚使子女『自動』視為婚生,姓氏本可由父母約定,無須另行『改姓』;只有認領、撤銷認領、收養等才列為姓名條例之改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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