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4 年第 3 題單選題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下列何者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B正確答案
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之權責機關均為「法院」,醫院、檢察官或家屬僅能「聲請」而無權「宣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能力顯有不足者,由「法院」為輔助之宣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之權責機關均為「法院」,醫院、檢察官或家屬僅能「聲請」而無權「宣告」。
看到「宣告」找「法院」;看到「聲請」才可能有檢察官、家屬或主管機關。秒殺此類權責機關考題。
逐選項分析
A✕
公立醫院僅能進行精神鑑定,無權為輔助或監護之宣告。
B✓ 正確
依民法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能力顯有不足者,由「法院」為輔助之宣告。
C✕ 陷阱
檢察官為得「聲請」輔助宣告之人,但無權為「宣告」。
D✕ 陷阱
家長或監護人等親屬得「聲請」輔助宣告,但無權為「宣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比較
| 項目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要件 |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 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 宣告機關 | 法院 | 法院 |
| 聲請權人 |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等 | 同監護宣告 |
| 戶籍登記 | 監護登記 | 輔助登記 |
題目問的是「為輔助之宣告」的機關,而非「聲請」之人。考生易將檢察官或家屬等「聲請權人」與「宣告機關(法院)」混淆而誤選。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