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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統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準受賄罪重點是「未具身分時先收賄,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後履行」,本題官方答案 A 有疑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若依題目給定正解,A 被視為錯誤,理由可能是第123條的行為時點係「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所以嚴格說行為主體不是既有仲裁人。但此選項與條文後段「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有混淆空間。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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