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某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經裁處罰鍰新臺幣 2,000 元,其對裁處不服提起救濟,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C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D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社維法救濟程序:對警察處分不服向簡易庭聲明異議,對簡易庭裁定不服向普通庭抗告,且期間皆自「翌日」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社維法第59條規定:對於簡易庭之裁定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且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救濟程序:對警察處分不服向簡易庭聲明異議,對簡易庭裁定不服向普通庭抗告,且期間皆自「翌日」起算。
看到「警察機關」處分找「簡易庭聲明異議」;看到「簡易庭」裁定找「普通庭抗告」;期間起算必為「翌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社維法第55條,應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選項寫「之日起」為錯誤的時間錯置陷阱。
B✕
對警察機關之「處分」不服,應經原處分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選項用詞「裁處」不精確且未指明管轄法院,不如D選項完整。
C✕ 陷阱
提起抗告期間為5日,同樣應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選項寫「之日起」違反期間計算原則。
D✓ 正確
完全符合社維法第59條規定:對於簡易庭之裁定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且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程序一覽表
| 階段 | 原處分/裁定機關 | 救濟方式 | 管轄機關 | 法定期間 |
|---|
| 第一階段 | 警察機關 | 聲明異議 | 該管簡易庭 | 送達翌日起 5 日內 |
| 第二階段 | 簡易庭 | 抗告 | 同法院普通庭 | 送達翌日起 5 日內 |
| 第三階段 | 普通庭 | 不得再行抗告 | 無 | 無 |
選項 A、C 故意將期間起算日寫為「之日起」,法律期間起算原則上應自「翌日」起算,考生若未注意此細節極易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