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是「報備查」不是「報核定」;契約內容與爭議處理看地方制度法第24-2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力」。考選部最愛把備查偷換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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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是「報備查」不是「報核定」;契約內容與爭議處理看地方制度法第24-2條。
看到「核定始生效力」先警覺: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原則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訂定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這是行政契約常考的必要記載事項。
B✕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答案。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期間,因為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合作不能只寫目標,還要明確合作維持多久。
C✕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答案。地方自治團體間依約履行義務,若發生爭議,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可循司法程序處理,這是爭議處理路徑。
D✓ 正確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力」。考選部最愛把備查偷換成核定。
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速記
| 考點 | 正確規定 | 常見錯法 | 本題選項 |
|---|
| 合作程序 |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寫成核定始生效力 | D |
| 契約內容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期間 | 漏寫期間也可以 | B |
| 契約內容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違約處理方式 | 只約合作事項即可 | A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 只能訴訟不能協調 | C |
本題是反向題,問「何者錯誤」。最大陷阱在 D 把地方制度法的「備查」偷換成「核定始生效力」。備查與核定法律效果不同,看到核定兩字要特別比對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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