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主體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司法裁判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審議,性質上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即使其職務具有審查、判斷功能,仍非刑法第124條的適格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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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4條主體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司法裁判主體。
看到第124條先背關鍵字:審判職務+仲裁人。訴願委員雖像在判斷對錯,但不是法院裁判。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若在職務上作成枉法裁判,原則上屬刑法第124條所預設的典型行為主體。因此本選項是「適用」者,不是本題要選的不適用答案。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的是行政訴訟案件,但仍是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考選部常考「行政法院」不要誤認成行政機關,本選項仍屬適格主體。
C✕
刑法第124條明文包含「仲裁人」,也就是除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外,仲裁人若為枉法仲裁,也可能落入本罪規範。因此本選項不是例外。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審議,性質上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即使其職務具有審查、判斷功能,仍非刑法第124條的適格行為主體。
刑法第124條適格主體速記
| 身分 | 是否適用 | 理由 | 考場判斷 |
|---|
| 法院法官 | 適用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看到法官通常可選入 |
| 行政法院法官 | 適用 | 仍屬法院審判職務 | 不要被行政二字騙 |
| 仲裁人 | 適用 | 條文明文列入仲裁人 | 直接背條文關鍵字 |
| 訴願委員 | 不適用 | 非司法裁判、非仲裁 | 本題正解 |
本題陷阱在於把「審查、決定」誤當成「審判、裁判」。訴願委員會確實會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但其不是法院,也不是仲裁程序,不能偷換成刑法第124條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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