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書記官李四發現其係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把手銬鑰匙,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關於李四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構成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
B構成刑法第162條第1項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正確答案
C構成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與詳解
李四交付手銬鑰匙使張三脫逃,屬「便利脫逃」行為。雖李四為書記官(公務員),但其職務並非看管、解送人犯,故不構成第163條之特別規定,僅以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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