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13 年第 8 題單選題
憲法第111條有關「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的規定,一般學理上都稱該規定為何種理論?
A正確答案
憲法第111條依事務性質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即孫中山提倡的『均權理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均權理論由孫中山提出,主張權限劃分不以中央或地方為本位,而以事務性質為準:全國一致歸中央、全省一致歸省、一縣性質歸縣,正是憲法第111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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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11條依事務性質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即孫中山提倡的『均權理論』。
看到『全國一致、全省一致、一縣性質』→ 立刻想到均權理論(孫中山發明)。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均權理論由孫中山提出,主張權限劃分不以中央或地方為本位,而以事務性質為準:全國一致歸中央、全省一致歸省、一縣性質歸縣,正是憲法第111條的精神。
B✕ 陷阱
分權理論偏向美國式聯邦制,強調中央與地方權限明確切割、各自獨立,與第111條依『事務性質』彈性劃分的精神不同,是常見誘答選項。
C✕
輔助性原則(Subsidiarity)源自歐盟與德國地方自治,主張事務應優先由最基層處理,上級僅在下級無法勝任時介入,與第111條的均權精神不同。
D✕
並無『法定理論』此一標準學術用語,屬於憑空製造的干擾選項,可直接排除。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理論比較
| 理論 | 提倡者/來源 | 核心主張 | 我國憲法依據 |
|---|
| 均權理論 | 孫中山 | 依事務性質劃分,不偏中央或地方 | 憲法第111條 |
| 分權理論 | 美國聯邦制 | 中央地方權限明確切割、各自獨立 | 無 |
| 輔助性原則 | 歐盟/德國 | 基層優先,上級僅在必要時介入 | 無明文 |
| 中央集權 | 法國傳統 | 權限集中於中央 | 無 |
考生容易把『均權』與『分權』搞混。關鍵差別在於:均權依『事務性質』決定歸屬,分權依『層級』切割。另外『輔助理論』聽起來很像均權,但實際源自歐盟,是完全不同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