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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1312單選題

縣議員如於就職後擔任國立大學之兼任教授,應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議員職務
B由內政部通知該國立大學解聘其教授職務
C由縣議會通知該國立大學解聘其教授職務
D未違法,不構成解除職權之事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縣議員兼任國立大學「兼任」教授不違反地方制度法兼職禁止,無須解職。

為什麼答案是 D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禁止的是兼任「專任」教師,兼任教授屬於非專任性質,不在禁止之列,故不構成解除議員職權之事由。

考點:兼職禁止範圍考點:大學自治考點:權限錯置考點:合法兼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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