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營概要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為消弭消費大眾與保險業間資訊取得之不對稱,以保障消費大眾之權益。現行保險法第148條之2規定,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幾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48條之2:重大訊息發生後2日內書面報告主管機關並公開說明。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明定,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2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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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48條之2:重大訊息發生後2日內書面報告主管機關並公開說明。
記口訣「重大訊息,兩日公開」,與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即時揭露精神相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明定,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2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B✕ 陷阱
錯誤。3日是常見混淆選項,但法條明定為2日,考生易與其他行政期間混淆。
C✕
錯誤。5日非本條規定期間,過長將失去即時揭露意義。
D✕
錯誤。10日明顯過長,與資訊即時揭露、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目的不符。
保險法資訊揭露重要期間
| 條文 | 事項 | 期間 | 方式 |
|---|
| 保險法§148-2 | 重大訊息揭露 | 2日內 | 書面報告+公開說明 |
| 保險法§148-1 | 業務及財務報告 | 每會計年度 | 公開說明文件 |
| 保險法§148-3 | 內控內稽制度 | 平時 | 建立並執行 |
保險業發生重大訊息時,主管機關要求的揭露時效是「2日內」書面報告並公開說明。考選部最常拿這個數字做文章,選項會出現3日、5日、10日來混淆,因為行政法規裡確實有很多不同期間(例如訴願7日內補正、行政處分10日內送達)。判斷準則抓住「重大訊息攸關投資人權益,必須即時揭露」的立法精神,所以期間設得特別短,只有2個工作日。看到保險業資訊揭露,直接聯想「2日內報告+公開」,不要被其他常見的5日、10日行政期間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