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載違規事實者,應載明違規之行為、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
B記載之內容應明確,須達可得確定之程度
C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正確答案
D記載之事實未明確,至無法達可得確定之程度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方式規定
答案與詳解
錯誤!處分機關是處分最基本要素,連誰作成處分都不知道,屬重大明顯瑕疵(可能無效),絕非行政訴訟中可事後補正。補正限於理由說明等次要事項,且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須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非針對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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