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王先生早年喪偶,3名子女甲、乙、丙事業有成,無奈甲英年早逝,遺有 A、B、C、D、E 5名子女,乙為未婚無子女,丙有2名子女,王先生110年3月2日過世,其孫子女均已成年,乙、丙均拋棄繼承,本件遺產稅案的繼承人扣除額為何?
C正確答案
乙、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甲的代位繼承人A~E。實際繼承人為A~E共5人,每人扣除額50萬(110年度經物價指數調整後標準),合計250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先死亡由A~E代位繼承(5人);乙、丙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A~E),丙的子女不繼承。故繼承人僅A~E共5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法定扣除額為每人40萬元,經依物價指數調整後,110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5 × 50萬 = 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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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甲的代位繼承人A~E。實際繼承人為A~E共5人,每人扣除額50萬(110年度經物價指數調整後標準),合計250萬。
乙、丙拋棄繼承不計入扣除額;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其5名子女代位繼承,5人 × 50萬(110年標準) = 25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將拋棄繼承的乙、丙原可扣除的額度(各50萬)一併計入,或誤認丙的2名子女亦可因丙拋棄而取得繼承權。
B✕
誤認丙的子女可因丙拋棄而繼承,並錯誤計算扣除額人數。
C✓ 正確
甲先死亡由A~E代位繼承(5人);乙、丙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A~E),丙的子女不繼承。故繼承人僅A~E共5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法定扣除額為每人40萬元,經依物價指數調整後,110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5 × 50萬 = 250萬。
D✕ 陷阱
誤認代位繼承只能以被代位人(甲)的1人份計算扣除額,忽略了代位繼承可按「實際代位繼承人數」計算扣除額的規定。
本題繼承人狀態與扣除額計算 (110年度標準)
| 繼承人身分 | 狀態 | 繼承權歸屬 | 扣除額計算 |
|---|
| 甲 (長子) | 繼承開始前死亡 | 由其子女A~E代位繼承 | 5人 × 50萬(110年度調整後) = 250萬 |
| 乙 (次子) | 拋棄繼承 | 應繼分歸屬A~E | 0 (無扣除額) |
| 丙 (三子) | 拋棄繼承 | 應繼分歸屬A~E (丙的子女不繼承) | 0 (無扣除額) |
考生常將「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混淆,誤以為丙拋棄繼承後,丙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實際上,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者的應繼分只會歸屬給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丙的子女並無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