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早年喪偶,3名子女甲、乙、丙事業有成,無奈甲英年早逝,遺有 A、B、C、D、E 5名子女,乙為未婚無子女,丙有2名子女,王先生110年3月2日過世,其孫子女均已成年,乙、丙均拋棄繼承,本件遺產稅案的繼承人扣除額為何?
A350萬
B300萬
C250萬正確答案
D100萬
答案與詳解
甲先死亡由A~E代位繼承(5人);乙、丙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A~E),丙的子女不繼承。故繼承人僅A~E共5人,110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5 × 50萬 = 25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