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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024單選題

王先生早年喪偶,3名子女甲、乙、丙事業有成,無奈甲英年早逝,遺有 A、B、C、D、E 5名子女,乙為未婚無子女,丙有2名子女,王先生110年3月2日過世,其孫子女均已成年,乙、丙均拋棄繼承,本件遺產稅案的繼承人扣除額為何?

A350萬
B300萬
C250萬正確答案
D100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乙、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甲的代位繼承人A~E。實際繼承人為A~E共5人,每人扣除額50萬,合計250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先死亡由A~E代位繼承(5人);乙、丙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A~E),丙的子女不繼承。故繼承人僅A~E共5人,110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5 × 50萬 = 250萬。

考點:拋棄繼承效力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代位繼承扣除額考點:代位繼承人數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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