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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15單選題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A543 萬元
B643 萬元正確答案
C693 萬元
D793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以繼承發生日111年4月1日的金額作答: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甲、乙、丙三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以三人拋棄前原可扣除的總額為限,即50萬元×3。合計493+150=643萬元,答案為B。

為什麼答案是 B

111年配偶扣除額為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三名子女均拋棄後,次親等卑親屬可用的扣除額以三人原得扣除總額150萬元為限,合計6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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