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A543 萬元
B643 萬元正確答案
C693 萬元
D793 萬元
答案與詳解
111年配偶扣除額為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三名子女均拋棄後,次親等卑親屬可用的扣除額以三人原得扣除總額150萬元為限,合計6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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