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二分之一,稅捐稽徵機關始得受理其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期限係自收到繳款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
C納稅義務人復查之申請,係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正確答案
D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應向該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C正確答案
復查申請:繳款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郵戳為憑、不用先繳半稅(已刪除),禁處分非復查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復查申請以交郵務機構寄發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避免因郵遞延誤而逾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復查申請:繳款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郵戳為憑、不用先繳半稅(已刪除),禁處分非復查標的。
C 選項「郵戳為準」是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的通例,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稅捐稽徵法原第 35 條「繳半數才能復查」的規定已修正,現行法不再要求納稅人先繳二分之一稅額才能申請復查,此為舊法記憶陷阱。
B✕ 陷阱
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復查期限應自「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而非自收到繳款書翌日起算。
C✓ 正確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復查申請以交郵務機構寄發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避免因郵遞延誤而逾期。
D✕ 陷阱
錯誤。稅捐保全之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處分,屬保全處分而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非以申請復查為之。
復查申請期限整理
| 情形 | 起算時點 | 期限 | 依據 |
|---|
| 有應納/應補稅額 | 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 30 日內 | 稅捐稽徵法§35 |
| 無應納稅額(核定退稅/核課) | 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 | 30 日內 | 稅捐稽徵法§35 |
| 郵寄申請 | 以郵戳日期為準 | — | 稅捐稽徵法§35 |
B 選項偷換復查起算點:正解是「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而非「收到繳款書之翌日」。A 選項則是考古題陷阱,先繳半數稅額的舊規定早已刪除,考生若沿用舊印象極易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