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某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決定申請復查,下列敘述何者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符?
A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正確答案
B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C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D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A正確答案
復查應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非向財政部提出,故 A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復查應向「原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而非向財政部。本題為反向題,A 即為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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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復查應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非向財政部提出,故 A 錯誤。
復查=向原處分機關;訴願才是向上級機關。記住「先復查再訴願」的層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復查應向「原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而非向財政部。本題為反向題,A 即為要選的答案。
B✕
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經核定稅額有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C✕
正確。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D✕
正確。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此為標準稅務救濟流程。
稅務行政救濟流程
| 階段 | 受理機關 | 期限 | 依據 |
|---|
| 復查 | 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 | 繳納期滿翌日起30日內 | 稅捐稽徵法§35 |
| 訴願 | 上級機關(財政部) | 復查決定書送達30日內 | 訴願法 |
| 行政訴訟 | 高等行政法院 | 訴願決定送達2個月內 | 行政訴訟法 |
考生常把「財政部」當成萬能受理機關。實際上復查是「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程序,要回到國稅局;直到訴願階段才會上到財政部。層級不可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