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4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總機構在日本之日商甲公司為從事營業活動之目的,在臺北市與臺中市各設有一建築工程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完稅?
A各建築工程場所分別向營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正確答案
B由設於臺北市建築工程場所彙總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C由委任會計師代表向其加入執業區域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D依就源扣繳方式完稅,免辦理結算申報
A正確答案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建築工程場所),應依所得稅法辦理結算申報,多處場所則各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為什麼答案是 A
日商甲公司在台北、台中各有建築工程場所,屬於所得稅法第10條之「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各場所分別向其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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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建築工程場所),應依所得稅法辦理結算申報,多處場所則各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看到「固定營業場所」→ 結算申報;「無固定場所」→ 就源扣繳。多處場所分別申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日商甲公司在台北、台中各有建築工程場所,屬於所得稅法第10條之「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各場所分別向其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B✕ 陷阱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有多個固定營業場所時,並非彙總由台北場所統一申報,而是各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此為常見陷阱。
C✕
會計師僅是受任代理人,申報義務主體仍為營利事業本身,應向各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而非向會計師公會所在地申報。
D✕ 陷阱
就源扣繳適用於「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本題已在台設有建築工程場所(固定營業場所),應辦理結算申報。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完稅方式
| 情況 | 完稅方式 | 申報地點 | 法源 |
|---|
|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單一) | 結算申報 | 所在地國稅局 | 所得稅法第71條 |
| 在台有多個固定營業場所 | 各自結算申報 | 各場所所在地國稅局 | 所得稅法第71條 |
| 無固定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 | 由代理人申報 | 代理人所在地 | 所得稅法第73條 |
| 無固定場所、無代理人 | 就源扣繳 | 給付人扣繳 | 所得稅法第88條 |
B 選項「彙總申報」是最容易誤選的陷阱!學生常以為多處場所可以合併由一處申報以簡化程序,但稅法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各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各自獨立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