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50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算為20萬元,已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認許機構之簽證,則甲公司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25萬元
B20萬元
C8.5萬元正確答案
D10萬元
答案與詳解
106年度營所稅率為17%。扣抵上限 = 國外所得50萬 × 17% = 8.5萬。因為實際已納稅額(20萬)大於扣抵上限(8.5萬),故最多僅能列報扣抵8.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