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併入下列那一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A信託契約成立年度
B所得發生年度
C所得實際分配年度正確答案
D信託關係消滅年度
C正確答案
共同信託基金採「分配時課稅」,受益人於實際分配年度併入所得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受益人應於「所得實際分配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屬於發生主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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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信託基金採「分配時課稅」,受益人於實際分配年度併入所得課稅。
看到「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記住是實際分配年度課稅,其他信託才是發生年度。
逐選項分析
A✕
契約成立時尚未產生任何信託利益,無所得可課稅,不符合所得實現原則。
B✕ 陷阱
一般信託利益原則是「所得發生年度」課稅(導管理論),但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基金為例外,改採分配時課稅。此為最大陷阱。
C✓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受益人應於「所得實際分配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屬於發生主義的例外。
D✕
信託關係消滅才課稅將使稅基長期遞延,不符所得稅法規定,共同信託基金課稅時點為實際分配年度。
信託所得課稅時點比較
| 信託類型 | 課稅時點 | 課稅對象 | 法源 |
|---|
| 一般信託 | 所得發生年度 | 受益人 |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 |
| 共同信託基金 | 實際分配年度 | 受益人 |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 |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實際分配年度 | 受益人 |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 |
| 受益人不特定 | 所得發生年度 | 受託人(扣繳) |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 |
考生容易記得信託課稅原則是「所得發生年度」就直接選B,但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基金是三大例外,改採「實際分配年度」課稅。考選部最愛考這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