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
A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
B1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
C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正確答案
D1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未分配盈餘。106年度盈餘 → 107年5月辦結算申報 → 108年5月申報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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