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於107年3月贈與其長子股票一批,時價為200萬元;同年8月,贈與其次子房屋一棟,評定標準價格為150萬元,由次子繳納契稅3萬元。107年第2次贈與時申報之課稅贈與淨額為多少?
A127萬元正確答案
B236萬元
C243萬元
D250萬元
A正確答案
贈與淨額=(股票時價+房屋評定價格)-免稅額-受贈人負擔之契稅,同年度贈與須合併計算。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計算式:(200萬+150萬) - 220萬(免稅額) - 3萬(契稅) = 1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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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淨額=(股票時價+房屋評定價格)-免稅額-受贈人負擔之契稅,同年度贈與須合併計算。
股票看時價、房屋看評定價格;同年度贈與要加總,別忘扣除免稅額與受贈人繳的契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計算式:(200萬+150萬) - 220萬(免稅額) - 3萬(契稅) = 127萬元。
B✕
錯誤。可能未扣除受贈人繳納之契稅3萬元,或免稅額計算有誤。
C✕
錯誤。可能誤將房屋以時價計算,或漏扣免稅額與契稅等項目。
D✕
錯誤。可能僅計算第二次贈與金額,或未扣除免稅額與契稅。
贈與財產價值認定與扣除項目
| 財產種類 | 價值認定標準 | 備註 |
|---|
| 不動產(房屋)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非時價或市價 |
| 不動產(土地) | 公告土地現值 | 非時價或市價 |
| 股票(上市櫃) | 贈與日收盤價 | 屬時價 |
| 附有負擔 | 受贈人實際負擔金額 | 如受贈人繳納之契稅 |
房屋贈與的價值認定是「評定標準價格」而非「時價」或「市價」;此外,受贈人繳納的「契稅」屬於贈與附有負擔,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考生常誤以為稅捐一律不可扣除而漏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