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單身未婚,113年綜合所得總額1,000萬元,熱愛棒球,113年初即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同年5月5日捐贈300萬元,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若甲113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何?
A800萬元、0元
B700萬元、0元
C500萬元、5.6萬元正確答案
D300萬元、25.6萬元
C正確答案
指定運動員捐贈在綜所總額20%限額內免計贈與總額,超過部分須課贈與稅;未指定則全數扣除且免贈與稅。
為什麼答案是 C
扣除額為指定限額200萬加未指定300萬共500萬元;贈與稅為超過限額之300萬減去免稅額244萬後乘10%稅率,得5.6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指定運動員捐贈在綜所總額20%限額內免計贈與總額,超過部分須課贈與稅;未指定則全數扣除且免贈與稅。
扣除額=1000萬×20%(指定)+300萬(未指定)=500萬。贈與總額=500萬-200萬=300萬。贈與稅=(300萬-244萬)×10%=5.6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將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500萬元全數認列為列舉扣除額(800萬元),且未計算超過限額部分應納之贈與稅。
B✕
扣除額與贈與稅額計算皆錯誤,未正確應用20%限額及贈與稅免稅額規定。
C✓ 正確
扣除額為指定限額200萬加未指定300萬共500萬元;贈與稅為超過限額之300萬減去免稅額244萬後乘10%稅率,得5.6萬元。
D✕ 陷阱
誤將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500萬元全數計入贈與總額,導致贈與稅算出(500萬-244萬)×10%=25.6萬元。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之雙稅處理
| 捐贈類型 |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 贈與稅處理 |
|---|
| 未指定特定運動員 | 全數核實認列 (視為對政府捐贈) | 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 |
| 指定特定運動員 | 限綜合所得總額20%內 | 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超過限額部分計入贈與總額 |
考生常誤以為「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全數不能免贈與稅。實際上,在「綜所稅20%扣除限額內」的部分仍視為對政府捐贈而不計入贈與總額,僅「超過限額」的部分才需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此外,需熟記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已調高為2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