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4 年第 8 題單選題
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免稅範圍之下列房屋、土地,且計算結果為交易損失,何者仍應辦理申報?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B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C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D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房屋、土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免稅範圍中,僅自住房地優惠(免稅額400萬內)仍須申報,其餘免稅類型交易損失免申報。
為什麼答案是 D
自住房地適用的是「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10%稅率」之租稅優惠,非完全免稅,故不論盈虧均須辦理申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地合一稅免稅範圍中,僅自住房地優惠(免稅額400萬內)仍須申報,其餘免稅類型交易損失免申報。
記住「自住房地」是『優惠』不是『全免』,有400萬免稅額度限制,故仍須申報備查。
逐選項分析
A✕
農發條例第37、38-1條不課徵土增稅之農地,屬所得稅法第4-5條完全免稅項目,交易損失無須申報。
B✕
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及改良物,屬公益徵收完全免稅範圍,交易損失無須申報。
C✕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徵收前移轉,屬完全免稅範圍,交易損失無須申報。
D✓ 正確
自住房地適用的是「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10%稅率」之租稅優惠,非完全免稅,故不論盈虧均須辦理申報。
房地合一稅免稅 vs 申報義務
| 類型 | 性質 | 交易損失是否申報 | 法源 |
|---|
| 農地不課徵土增稅 | 完全免稅 | 免申報 | 所§4-5第1項第2款 |
| 徵收或協議價購 | 完全免稅 | 免申報 | 所§4-5第1項第3款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完全免稅 | 免申報 | 所§4-5第1項第4款 |
| 自住房地(400萬內) | 租稅優惠 | 仍須申報 | 所§4-5第1項第1款 |
考生易誤以為「自住房地」等同「免稅」而選其他選項。實則自住房地是「租稅優惠」(有400萬免稅額),為確認是否符合要件及計算免稅額度使用情形,縱使交易損失仍須申報;反之真正完全免稅的項目才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