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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420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設管理人之某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甲、乙、丙、丁4人)為113年地價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於113年10月22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甲;113年10月27日對乙、11月2日對丙、12月1日對丁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部派下員之送達均合法,無須重新送達正確答案
B甲及乙之送達合法,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正確答案
C僅有丁之送達不合法,只需對丁重新送達
D僅有甲之送達合法,乙、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答案與詳解
A、B
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效力及於全體,故對甲送達即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B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祭祀公業派下員屬公同共有關係,對甲於10/22合法送達,效力即及於乙丙丁全體,無須重新送達。

考點:公同共有送達考點:個別送達迷思考點:繳納期間誤解考點:送達效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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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