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其課稅時點及課稅主體為何?
A公益信託因具公益性質,不發生課稅問題
B於信託契約成立年度,對委託人課稅
C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託人課稅
D於信託利益分配年度,對受益人課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於『實際分配年度』由『受益人』併入所得課稅,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所得稅法§3-4 V明定符合§4-3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時點與主體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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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於『實際分配年度』由『受益人』併入所得課稅,故選D。
1.辨識題目問的是『公益信託』而非一般私益信託。2.一般信託採導管理論→所得發生年度計算給受益人(§3-4 I)。3.公益信託為例外規定→§3-4 V明定『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課稅。4.時點=分配年度、主體=受益人→選D。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公益信託並非完全不課稅,仍會發生課稅問題,只是課稅時點遞延至實際分配時(§3-4 V),且部分情形可享免稅優惠(§4-3),但『不發生課稅問題』之敘述為錯。
B✕
錯誤。委託人於成立年度課稅是『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3-2)』就權利價值課稅之態樣,並非公益信託信託利益之課稅規定。
C✕
錯誤。所得發生年度、受託人計算分配係一般私益信託導管理論(§3-4 I)的處理,且納稅主體仍為受益人非受託人;公益信託採『分配時』課稅,非所得發生年度。
D✓ 正確
正確。所得稅法§3-4 V明定符合§4-3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時點與主體皆符。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信託課稅原則:①一般私益信託(§3-4 I)→所得發生年度,受託人按比例計算分屬各受益人,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課稅(導管/實質課稅原則)。②公益信託(§3-4 V)→例外,信託利益『實際分配年度』由受益人課稅。③共同/證券投資/期貨等信託基金(§3-4 VI)→亦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課稅。④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3-4 III)→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20%申報。⑤營利事業他益信託成立/變更/追加(§3-2)→受益人就權利價值併入該年度課稅。⑥符合§4-3公益信託,營利事業捐贈者受益人享有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
最大陷阱是C:把『一般信託(所得發生年度計算、受託人為計算分配義務人)』誤套到公益信託。公益信託是『例外』,採分配年度課稅而非所得發生年度。另注意C縱使在一般信託下,納稅主體也是受益人非受託人(受託人僅計算、分配、扣繳)。B則是混淆§3-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