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者,則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多少比率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C正確答案
個人CFC制度:個人及關係人合計持股10%以上,須將CFC盈餘按比率計入基本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關係企業股份達 10% 以上者,應將 CFC 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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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個人CFC制度:個人及關係人合計持股10%以上,須將CFC盈餘按比率計入基本所得額。
口訣:「個人CFC看10%、營利事業CFC看50%」。個人門檻較低是因避免個人藉境外公司遞延課稅。
逐選項分析
A✕
2% 並非 CFC 制度規定門檻,屬誤導性低比率數字。
B✕ 陷阱
5% 是常見的股權申報或重大股東門檻,但非個人 CFC 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持股門檻,屬於數字混淆陷阱。
C✓ 正確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關係企業股份達 10% 以上者,應將 CFC 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D✕ 陷阱
20% 並非本題門檻。考生易與關係企業認定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股權比率概念混淆。
CFC 制度雙軌比較
| 類型 | 控制門檻 | 個別持股門檻 | 法源 |
|---|
| 營利事業 CFC | 直接/間接持股≥50% 或具重大影響力 | 無親屬合計規定 | 所得稅法§43-3 |
| 個人 CFC | 個人及關係人持股≥50% 或具重大影響力 | 本人+配偶+二親等合計≥10% | 基本稅額條例§12-1 |
本題最大陷阱是混淆「兩道門檻」:先用 50% 判斷該境外公司是否為受控 CFC(控制門檻),再用 10% 判斷個人是否須將盈餘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門檻)。考生常把 50% 當答案,誤把控制門檻當計稅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