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者,則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多少比率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A2%
B5%
C10%正確答案
D20%
答案與詳解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關係企業股份達 10% 以上者,應將 CFC 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