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度在境內之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同年度在美國之分公司所得額為 800 萬元、已納美國所得稅 180 萬元;另在日本之分公司為虧損 300 萬元,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金額為多少?
A200 萬元
B180 萬元
C160 萬元
D100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國外所得合計:800−300=500 萬。扣抵限額=(1000+500)×20% −1000×20% =500×20% =100 萬。已納 180 萬 > 限額 100 萬,故僅可扣抵 100 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