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案件,嗣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出售資產交易涉有租稅規避情事,核定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100 萬元,並加徵租稅規避滯納金 15 萬元,稅單繳納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次週一為上班日),納稅義務人於次週五始至銀行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A1 萬元正確答案
B1.15 萬元
C2 萬元
D2.3 萬元
答案與詳解
繳納期限順延至週一,週五繳納逾期4日,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計算基礎僅為本稅100萬元,100萬 × 1% = 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