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甲 112 年度有下列股利或盈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或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其合併報繳,何者不得適用該課稅規定?
A獲配國內公司分配 111 年度之股利
B獲配合作社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C獲配獨資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正確答案
D獲配有限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答案與詳解
獨資合夥事業自 107 年起已不課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出資人/合夥人之營利所得,逐條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這不是「分配股利」,自無 28% 分開計稅之適用。
